這個案例是今天買賣雙方先透過a仲介簽訂買賣契約,
而後買賣雙方都想要省仲介費的支出,故找某些理由合意解約,
a仲介就想說算了,既然雙方都同意解約,那跟雙方收仲介費也沒意思
但不巧的是,後來竟然被a仲介發現,買賣雙方竟然又透過b仲介成交這個案子
原因是b仲介僅收4萬元仲介費,這樣買賣雙方都可以節省仲介費的支出
而聰明的買方還變更登記名義人,原本是要買自己的名字後來找了另一個人來登記,以防止被發現
如果今天僅買方曾經跟a仲介下過斡旋,後來請b仲介談而成交,a仲介則無報酬請求權
所以很多人會想問說,那今天如果是成交後找理由解約,但其實是雙方都想省仲介費,
又怕直接私下找代書簽約被發現要求仲介費,則想說還是找另一家仲介過水成交,
反正對另外一家仲介來說是天上掉下來的業績,所以不做白不做,
這樣的情況,a仲介是否可以類推上面的情況,有沒有報酬請求權呢?
答案是有的,且觸犯刑法339條詐欺取財罪與得利罪。
差一點點差很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005號
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罪,均求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審酌被告2人透過告訴人仲介買賣房地,
本應依約給付仲介費用,竟為圖減免仲介費之給付,佯以解除買賣契約,另為私下交易,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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