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六十歲時止,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十五年,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八九號解釋,以十五年計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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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六十歲時止,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十五年,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八九號解釋,以十五年計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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