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釋字第641號解釋亦明示「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
    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之意旨。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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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