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是先買新房子,所以我的戶籍早就遷到新房子,或是到底我何時可以把我的戶籍遷出才可以適用自用土地增值稅

先看自用土地增值稅的要件:

1.戶籍

2.用途: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

3.面積:都市土地小於3公畝;非都市土地小於7公畝

4.次數:一人一生一次,但有一生一屋的例外規定

5.產權: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6.現值:自用住宅之評定公告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工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7.申請:所有權人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故一般人有爭議或是疑慮的是第一項戶籍部分

財政部於72.8.17台財稅第35797號

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之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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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