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看完房子決定承租,現場先付定金,但回來後發現房東很面熟,網路上查知原來是出名的惡房東,想要取回定金有理由否?

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士小字第1379號判決

民法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規定: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2.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4.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故如果想要要回定金,必須找理由是雙方當事人沒辦法磋商合意之事項。如租期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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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