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內政部租賃新制與租賃專法,房東若被認為為企業經營者就必須受到內政部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但若非職業房東就可以被租賃專法所(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

補充: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定義,行政院消保處: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為內政部房屋租賃新制規範對象。但此為不明確的規範。

可能可以的作法:

1.同一房屋以不同人名義出租簽約 2.租賃契約由承租人提供,雙方再以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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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