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特殊案例,某主播憂鬱在承租房,至凶宅減價,房東要求賠償案例敗訴

原因:

無法律依據,1.侵權行為但因為認為主播處於重度憂鬱無意識能力,故法官判決無侵權行為之要件。若以另一個原因2.債務不履行來說,因為有契約關係,在合約期間導致價值減損,所以要求賠償。但要件成立必須要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因為自殺的人無意識能力,故不可歸責。

因為自殺的大部分都有憂鬱症,故只要有病史或報告,被認定無行為能力,可能無法對繼承家屬求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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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