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權限與義務: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246條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前項決議,應由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第254條規定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向未交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

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210條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台幣1-5萬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24-240萬罰鍰。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關提供者,處1-5萬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24-240萬罰鍰。前兩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210條之1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台幣1-5萬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24-240萬罰鍰。

公司法第211條第1、3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兩項規定者,處2-20萬罰鍰。

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1/3時,董事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證交法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輔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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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