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訴訟:

公司法第214條第1、2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請求日起30日內部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之規範: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民法第168條規定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認為不需要全體監察人共同代表,由其中一人單獨代表即可。

監察人代表公司於法律行為時,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

1.不用(實務)

公司法第223條立法意旨在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公司之代表,以避免利害衝突,並防範董事長礙於同事情誼,而損及公司利益。

2.肯定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3.折衷

股東選任監察人,係授權監察人監督董事及董事會業務之執行及於董事與公司間交易行為時,為公司之代表,則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3條規定代表公司與董事為本條所定交易行為,係源自股東會授與之監督權及代表權,亦無需經董事會決議,但董事會應向監察人報告利弊得失,監察人認無損公司利益時,始代表公司與董事為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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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