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的救濟途徑屬於程序上的違反,而異議之訴係屬實體的違反,各有不同救濟目的。

例:執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不服,可否依強制執行法聲明異議或依39條聲明異議?

執行法院製作之分配表,如有程序上的瑕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本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如有程序上不服之事由,兼實體上不服之事由時,得聲明異議,亦得不聲明異議而依實體上不服之方法請求救濟。也就是說如果是對各債權人債權存否有意見,必須依第39條規定對分配表異議,然後依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只是需要注意第39條規定需在分配期日一日前,且39條是12條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債務人主張違約金過高聲明異議,請求酌減,有無理由?

執行法院所辦理的強制執行是非訟事件,僅作形式上審查,凡就實體上權利義務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故債務人提出之時效抗辯與違約金過高等接屬於實體事項,執行法院僅形式審查,應駁回聲明異議,告知債務人應以異議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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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