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陳報狀
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3號 股別:實股
聲明人即債務人: 住:
送達代收人: 住:
電話:
為 鈞處擬終止保險契約,依法陳報事:
按 鈞處受理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3號債權人與陳報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鈞處欲終止陳報人與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倘保險契約終止後所剩解約金僅新台幣12萬多,而聲明人所繳納的多年保費,以及保險附約均一併解除,相關被保險人之人身保障均屬於被保險人之人格權,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終止保險契約實已逾必要限度。
陳報人已於近期向親友籌措款項,目前正積極與債權人商談分期付款償還債務,望 鈞處給予些緩衝時間,以免解約憾事發生為禱。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113 年2月25日 具狀人:詹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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