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陳報狀

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3號 股別:實股

聲明人即債務人: 住:

送達代收人:    :

電話:

為 鈞處擬終止保險契約,依法陳報事:

按 鈞處受理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3號債權人與陳報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鈞處欲終止陳報人與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倘保險契約終止後所剩解約金僅新台幣12萬多,而聲明人所繳納的多年保費,以及保險附約均一併解除,相關被保險人之人身保障均屬於被保險人之人格權,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終止保險契約實已逾必要限度。

陳報人已於近期向親友籌措款項,目前正積極與債權人商談分期付款償還債務,望 鈞處給予些緩衝時間,以免解約憾事發生為禱。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113 225           具狀人:詹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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