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屬於執行處分裁定不服,如果應提起異議,而誤提起抗告,專屬原執行法院管轄,原執行法院可依聲明異議處理之,若執行法院誤認屬抗告事件,卷宗送交抗告法院,則抗告法院應以聲明異議專屬原執行法院管轄,將公文卷退還執行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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