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本項適用的契約類型有下列兩說。

狹義說:限於處分契約與第三人負擔契約。

處分契約指在締結後直接引起權利變動無待履行之契約,此種契約一經合意即發生法律效果。

而負擔契約不會在締結契約之後馬上對第三人造成影響,因為負擔契約需要當事人去履行契約才會實現契約內容。所以第三人可以直接針對履行契約的行為提起爭訟,不需要在行政契約的締結程序就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然如果是第三人負擔契約,因為契約的內容必須由第三人履行契約義務,這時候就必要經過第三人同意才能締約。故此項僅限於處分契約和第三人負擔契約。

廣義說:

一般來說,處分契約對第三人侵害的可能性確實較大,但不排除負擔契約也有可能造成第三人的權利侵害。且該項有加重保障第三人的功能,因此不能恣意限縮解釋。何況該項文字即有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的文字,足見立法者本來就有意將需要履約的負擔契約納入適用範圍。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