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故只要締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在法律沒有特別限致情況下,均得締結行政契約。惟私人間可否透過行政契約移轉公法上權利則有爭議。

否定說:

契約標的的角度觀之,契約標的必須涉及公權力事項,該契約才是行政契約。私人除非受到公權力委託,否則不可能擁有足資處分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肯定說:

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並非不可想像,尤其法律直接規範私人的公法上權利義務時,私人未必不能透過契約處分權利義務。但私人締結行政契約之情況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私人對該權利義務有處分權限,方能為之。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行政契約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