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家違法行為所肇致的違法狀態或結果,學說上發展出一種人民的主觀請求權,稱為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除去違法狀態或回復原狀本身也是一種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故學說與實務普遍承認,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得透過一般給付訴訟予以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訂有回復原狀判決,因為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並不會直接讓人民權利回復原狀,尤其是已經強制執行的下命處分,要回到強制執行前的狀態,通常需要國家排除違法結果。故人民得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法院以判決要求行政機關回復原狀。

也可以透過撤銷訴訟合併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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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