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法定遲延利息可以不用登記,但如果私人有約定更高的利息,那就必須登記才有效。

1.須登記才有效

判決連結:https://bit.ly/36PkXqw

「至原債權乃抵押權成立之要件,且為貫徹公示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連同其利息、違約金均應辦理登記,始生物權效力。惟其登記方法及程序應由地政機關配合辦理(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故約定之利息,應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參照。

2.不須登記就有效

判決連結:https://bit.ly/3oYRiBx

「按法定遲延利息係因法律規定而生,縱未登記亦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蓋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抵押權擔保內容,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之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3號裁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6OVMok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此觀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即明。法定遲延利息係因法律規定而生,縱未登記亦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蓋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抵押權擔保內容,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之故,至其他基於當事人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因難為他人所知悉,即有公示、登記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3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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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