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撤銷。呂國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按如附表二編號1-2、4、6-10所示和解條件履行賠償責任;及自本判決確定日起肆年內,依附表三編號1-4所示內容賠償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
「陳劉玉露111年9月1日發送可貸款資訊予陳劉玉露,佯稱貸款須先匯款貸款金額增加信用分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匯款。111年9月5日10時41分、48分3萬元、3萬元丙帳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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