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侵益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發現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原處分機關和上級機關即能依法予以撤銷,避免存在違法之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保障;又實務通說基於舉重以明輕法理,在法定救濟期間內之行政處分亦得撤銷之。
違法侵益行政處分+撤銷對公益有危害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之。
違法受益處分+人民可主張信賴保護+公益大於私益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雖然人民對違法受益處分有所信賴,並且值得保護(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但其信賴利益仍小於撤銷欲維護的公益,國家應對於人民信賴有所填補。
違法受益處分+人民可主張信賴保護+公益小於私益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若受益人的信賴利益大於公益,即便處分違法,亦不得撤銷之。
違法受益處分+人民無法主張信賴保護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之。
違法受益處分+人民無法主張信賴保護+撤銷對公益有危害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不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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