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執重心實應置於「收入是否『已實現』」。而「已實現」之判斷,無論是「現實終局取得」,抑或是「在法律上取得給付請求權(且有收現可能)」,都必須重視其「終局性」與「確定性」,因此上訴人在101年11月7日以前,雖然陸續取得億富地公司給付之買賣定金,但因該買賣定金在法律上還不歸上訴人「終局」所有,因此不能列為上訴人之所得。等到上訴人依法解約並沒入定金時,該筆定金轉為違約金,此時依上訴人之主觀認知,該筆違約金「在法律上」應歸其「終局」保有,但這也只是上訴人方對法律上權利歸屬之主觀認知,是否符合「確定性」之要件,即有探究之必要,此即本案爭議之核心焦點。」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30號行政判決參照。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