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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前向臺東企銀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自94年10月24日起,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為7.99%。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按上開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未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尚積欠本金71萬8,8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按期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被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全部款項。嗣臺東企銀將該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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