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Rq7wVP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2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93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民事裁定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