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2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93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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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2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93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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