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爰 於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嗣後 已過世,最高限額抵押權遂由甲方而為繼承,而 名下之不動產由乙方再轉繼承,現甲、乙雙方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處理方式達成合意,特簽訂本協議書,以玆遵守:

第一條 甲方為 之繼承人,均同意乙方之助張而認此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第二條 甲方同意先完成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繼承,並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此等登記程序甲方全權委託 辦理,但辦理之登記規費及代書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三條 乙方為感謝甲方之配合辦理手續,願於甲方配合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後,給付甲方每人各新台幣 萬元整(總共新台幣 元)之車馬費;前述之金額乙方於簽立本協議書後三日內交由 保管,而 於甲方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將壹拾伍萬元款項匯款至 帳戶中(帳號: 戶名: )

立協議書人

甲方

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址:

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址:

乙方

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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