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住
(即債權人)
債務人 住
第三人 設
法定代理人 同上
為聲請發扣押命令事:
聲請之事項
請求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命令第三人亦不得向債務人清償。
事實及理由
緣 鈞院受理 年度執字第 號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公司任職,為此狀請 鈞院迅赐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並命令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清償,實為法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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