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住

(即債權人)

債務人 住

第三人 設

法定代理人 同上

為聲請發支付轉給命令事:

聲請之事項

請求命令第三人將應給付給債務人之金錢向 鈞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事實及理由

緣 鈞院受理 年度執字第 號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查債務人現任職第三人公司。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命第三人就其應給付債務人之各項勞務報酬之各項勞務報酬之三分之一,在本件債權金額之範圍內,按月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以資清償。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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