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價額

聲請人 住

(即債權人)

相對人 住

(即債務人)

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一、聲請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 應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年度拍字第 號民事裁定內容履行。

(二)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二、執行名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年度拍字第 號民事裁定(聲證一)。

三、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 所有座落於台北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持分 分之 及其上建物(建號: ),即門牌號碼台北市 區 路 號,面積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全部(聲證二)。

四、聲請理由:

債務人 應依 鈞院 年度拍字第 號民事裁定內容履行,而迄今仍未履行,為此,爰引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及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出債權(聲證三)、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證四)及裁定正本聲請強制執行。

五、證據:

聲證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年度 字第 號裁定正本乙份。

聲證二:土地及建物謄本各乙份。

聲證三:債權證明書正本乙份。

聲證四: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乙份。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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