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原告   住

被告   住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民國   年  月 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元,到期日未記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 年間與被告發生車禍,雙方達成和解,約定由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 元,原告並交付民國 年 月 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予被告,此有和解書為憑(原證一)。嗣原告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將該金額以匯款方式清償,此亦有匯款單可證(原證二)。

二、詎被告拒將前揭本票退還原告,又持該本票逕向 鈞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證三)。核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已不存在。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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