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裁定提起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41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需提供擔保

效果得停止

2.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主張有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並提供擔保

效果得停止

3.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主張債權有不成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並提供擔保

效果得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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