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主旨:債權人持有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應准予提供。說明:二、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為強制執行法第27條所明定。法院依上開法條發給之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名稱,如為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應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9/23台財稅第8707053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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