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RlTEvG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之「相對成交」,係指投資人以自己或其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先委託賣出一定數量,且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再以同一之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買進,進而在自己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間相對成交,而為實質上同一人之左、右手間相對買賣。此對實際掌控該等人頭帳戶之行為人而言,不僅無法賺取任何價差,亦無任何獲利,反需支付成交後之「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額外不必要成本,倘一再反覆出現,甚至在同一交易日之密接時段內反覆為之,顯為極不合理之交易行為,在邏輯及交易常理上,亦根本無法做出任何合理解釋。顯見「相對成交」行為人絕無買賣真意,而只是為了製造該股票之交易活絡假象,並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心態,進而遂行其操縱、影響股價並從中獲利之目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