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t6uQyq

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7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增加至二千萬元、利息應增加至五十一萬八千五百七十四元、分配金額應增加為二千零二十四萬四千八百四十一元,分配表次序8、9、10、11所示被上訴人分配金額均應減為0元之判決。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即喪失擔保債權之流動性,抵押權之從屬性回復,性質與普通抵押權同。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其擔保債權之範圍除原債權外,該債權嗣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該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為擔保效力所及。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於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上訴人於原債權確定後,代吳金標清償合作金庫如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金額,承受合作金庫對於吳金標之債權及系爭抵押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依上說明,上訴人上開代為清償之債權及嗣後所生利息,應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