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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以侵入住 宅為構成要件或加重條件之犯罪,其所稱之住宅,乃指人類日常 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 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 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 犯強制猥褻罪者,自應認係侵入住宅而為。原判決因認上訴人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而有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七款之情形,論以侵入住宅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 強制猥褻罪,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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