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38號民事參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民事參照。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