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起訴狀中所稱之類似「居間」方式,實際上借貸流程,仍由被告單獨向金融機關辦理,而非由原告提供服務,且該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內容,大多偏向委託人需負之責任及其違約處罰,對於受託人幾無任何處罰約定,是該契約書條款對於當事人之一造顯為不利,有失公平,如許受託人收取過高之違約金,尚非允當,故原告依該顯失公平之契約書約定,請求之上開違約金,顯屬過高,應酌減為1,000元為適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沙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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