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本金為154,880元,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應納執行費為1,239元【計算式:154,880×8/1000=1,239】,又系爭執行程序支出之不動產鑑價費4,300元、登報費7,500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核閱屬實(執行卷一第35、71、105、121頁),則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費合計為13,039元(計算式:1,239元+4,300元+7,500元=13,039元),堪予認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6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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