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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熠宸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兆城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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