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籍用處積申產

戶籍

用途

面積:都市土地小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小於七公畝

處數: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產權: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申請:9/22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之。

土增稅:

籍用次積產值申

戶籍

用途: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面積:都市土地小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小於七公畝

次數: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但書一生一屋。

產權: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現值: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工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申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地價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補充一生一屋: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土地六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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