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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被害人陳敦厚原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提出告訴,嗣於警局向員警陳稱不要對被告告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應認告訴人已於警詢時對被告撤回告訴,但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為偵查開始之原因,而非屬訴追條件,縱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並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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