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套用到實務就是常會有老社區,約定社區空地劃分的車位就給某幾戶使用,除非原住戶放棄,新住戶才可以遞補,但今天如果是新買進這個社區的買方,一定會覺得不公平,會想要在召開區權會的時候,提出修正方案。
但最高法院認定如果已經有分管契約(不管明示、默示),要變更都還是必須要全體同意,不能用820條的多數決而否定原先的契約。
「共有人間未能成立分管契約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共有人亦得以多數決為共有物管理之決定,此管理決定對於為決定時之全體共有人均有拘束力,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俾免多數決之濫用,且為保護不同意該管理方法之少數共有人權益,明定共有物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第4項參照)。是新法修正施行後,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管理,除得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以契約約定外,亦得以多數決決定,甚由法院裁定之。惟共有人間經全體訂立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者,該分管契約之終止,僅得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為之,此即第820條第1項所稱「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之情形,共有人尚不得逕以多數決終止分管契約,變更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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