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麻煩的是其他人都自白了,雖然看起來金額不大,或是過去的陋習延續,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要全身而退很難
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 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7 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 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 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 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 新。
其他類似判決刑度:
「原判決關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撤銷。童仲彥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顏政德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二、顏兆沅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三、王嗣涓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判決參照。
「王淑慧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王世媛、謝明旻、林永瀨、魏可舒各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5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均褫奪公權壹年。林玉娟、游馷絨各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