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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配合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均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參照。

「被告忽略系爭工程的需地範圍已有大幅變更,情事變遷,沒有就上述各種已知的可能方案為具體的評估、比較,而是基於工程的急迫性等因素,直接在104年主要計畫的基礎上,認為限縮系爭土地的使用範圍已對原告有利,即理所當然地維持在系爭土地上施作捷運設施的方案,應認至少有衡量不足的瑕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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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