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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係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推事、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請求執行法院救濟之程序,若當事人間關於違約金之應否核減或約定利息是否逾越法定最高利率之實體上爭執,則非聲請或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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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