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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債權證明文件,並非必以借據、票據等文件為唯一之債權證明,如依債權人所提出而債務人亦不爭執而可推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亦與上開法文所指債權證明文件相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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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