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異之處:

本票裁定可以對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聲請執行,而不像拍賣抵押物裁定,僅對抵押物來執行,因此如果本票裁定執行有不足額而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之規定時,可以核發債權憑證。

相同之處:

均送達即可強制執行,因為它們並沒有像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記載須確定之終局判決,而是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因抗告而停止執行之之效力,抗告亦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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