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定正本

2.裁定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證書影本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非訟事件的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的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未宣示之裁定須送達

3.本票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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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執有票據,始得主張該票據所表彰之權利。而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故執票人執上項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仍需提出本票原本於執行法院,以證明其係執票人而得行使追索權,此亦係因票據之占有與權利之行使不可分離,並非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

本票遺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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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因相對人至九十八年欲聲請強制執行時,始發現本票原本遺失,乃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示催告期滿後,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相對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是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可使相對人取得持有證券人之同一地位,足以代替持有證券之效力,即與持有證券相同,其聲請強制執行即已具備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77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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