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不時看到關於租約的爭議,如房東不給審閱期、或是亂扣押金、租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與法律規定不符。

但如果雙方沒共識,除了民事提告求償,承租人可以試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的方式。

因為一般的職業房東,都是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對象,非一定要公司法人(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事業如下: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如果違反的話可以依照第四十二條規定裁罰: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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