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之立法理由,其目的係為兼顧擔保物權人、主債務人及擔保物所有權人之權益,本件係再抗告人於給付票款事件執行程序提起本案訴訟,並非於拍賣擔保物事件程序提起訴訟,且再抗告人所爭執之法律關係亦與擔保物權或其所擔保之債權無涉,要無類推適用該條之餘地,自不應停止執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98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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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之立法理由,其目的係為兼顧擔保物權人、主債務人及擔保物所有權人之權益,本件係再抗告人於給付票款事件執行程序提起本案訴訟,並非於拍賣擔保物事件程序提起訴訟,且再抗告人所爭執之法律關係亦與擔保物權或其所擔保之債權無涉,要無類推適用該條之餘地,自不應停止執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98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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