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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有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五八號解釋可供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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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