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後,因本票裁定非確定判決,其請求權時效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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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