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3120號函復以:「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移轉現值,地方稅稽徵機關發現贈與移轉或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有贈與稅』戳記,並由地政機關審查有無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等;旨揭函釋(本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80780號函)有關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免稅案件,如所有權人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地方稅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有遺產稅』或『另有贈與稅』戳記,其目的係提醒所有權人注意該農地移轉有應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情事,地政機關無需審查;二者情形有別,為資區分,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主旨所述修正(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之戳記內容,修正為『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是,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免稅案件,如所有權人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地方稅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有遺產稅」或「另有贈與稅」(修正後為「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戳記者,地政機關無須要求當事人檢附該稅款繳清證明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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