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比較要繳與不要繳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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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無需辦理申報核課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準此,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辦理移轉登記時,始須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

本案系爭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共有權存在,及該土地共有權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共有權登記。

經查該「回復共有權登記」係回復其原狀所為之一種登記,當事人間尚無土地所有權移轉,無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及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05/29台財稅第343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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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請依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辦理。主旨:有關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疑義乙案。說明:二、查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案經函准法務部94年4月7日法律決字第0940002426號函示,該登記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從而,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合先敘明。三、有關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本部94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4433號函規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要旨:有關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無須課徵契稅。全文內容:一、查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案經函准法務部94年4月7日法律決字第0940002426號函示,該登記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從而,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合先敘明。二、有關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本部94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4433號函規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分別為財政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63號、71年1月14日台財稅第30316號、95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1650號及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釋在案。上開函釋為主管機關就其職掌公務所為職務上解釋,既與上揭土地稅法及土地法不相牴觸,自可採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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